生态环境部: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向公众开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各地执行《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情况,近日,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分别达到30%、70%、100%。
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明确设施开放的必要条件和要求,结合当地设施单位情况,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阶段的组织筹备工作,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面向公众开放,同时全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以促使公众理解、支持、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关于“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要求,结合各地执行《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设施开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
(二)分阶段目标
分三年完成总体目标。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分别达到30%、70%、100%。
二、开放条件